4?? 放射性药品, 即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即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以及上述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6??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即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积聚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以及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例如美沙酮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一方面是医疗、戒毒活动中所必须, 使用得当, 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戒除毒瘾; 另一方面, 潜在危害性很大, 一旦使用不当, 又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 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因此, 本法第一款规定, 上述药品、化学品和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