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货币制度之合理化,不能一举而成。盖在合理化实现之前,虽然有诸种铸币普遍流通,但如今日之货币则尚未有。斐迪南(Ferdinand)一世的帝国铸币敕令(1559年)中,也不得不承认三十种他国的铸币。而且当时比较小额的铸币,因为技术水平不够,其差异很大,又加以铸费极高,故16世纪时德国曾限制小面额钱币的支付力,但并非将其降为辅币(辅币之合理的铸造,始自英国的本位政策)。当时公定的计算单位,为上述以新银币来计算的金币。然而事实上其发展步骤如下。即自13、14世纪以来,货币铸造始与商业交易分开,以生金银计算价值,之后复以重量授受,规定某种铸币(国家亦不得不承认此习惯)可用于支付,最后货币流入存款银行。后者之先驱,在中国可得其最佳之例,该国因货币恶铸之结果,商业交易上有制定的金属兑换钱号。各商人确定重量单位后,先由银行寄存钱号,于结清债务时用票据付给对方;虽然亦有以加印的碎银直接支付的,只是其重要性远逊于前者。故此种钱号货币系以商人存储银行的贵金属为准备的,与钱号有往来的人将其作为支付手段。16世纪时,此种先例西方已仿行之,如威尼斯的里亚托(Rialto)银行,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威塞尔(Wessel)银行(1609年),纽伦堡(1621年)及汉堡(1629年)亦均有此种银行出现。它们于计算时以生金银为基础,在授受之际则折合为货币。各项票据通例俱有最低额之限定,支付亦然。如阿姆斯特丹之票据,以三百盾(Gulden)为最低额,凡六百盾以上者,亦必须经银行而后可支付。汉堡的此种银行货币本位制,一直存至18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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