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征[1]
【内容提要】
梳理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产生、宪法基础、理论发展以及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清这一理论的价值和作用,该理论对于解决我国相关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自由权相比,平等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具有一定特殊性。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与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具有密切关联,但无法相互替代。
【关键词】
·第三人效力
·保护义务
·基本权利
一、引言
从发展历史角度看,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基本权利既不是作为立宪者的人民也不是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创立的,而是先于国家产生的个人权利。个体的自由与平等是国家产生的合法化条件。基本权利先于国家存在的事实并不能说明基本权利可以完全脱离国家来考虑,而是指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不需要任何正当理由,而国家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则必须要提供正当理由。在国家产生之后,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限制国家权力。[2]第二种类型的基本权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权,而是个体作为国家中的一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些只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才享有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显然不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人权,但即使是第二种类型的基本权利也具有约束国家权力的功能。基本权利的价值及其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力量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的效力,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自身的效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