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到明尼苏达州的一个矿上工作,她是这个矿上的第一个女性员工。在工作中,她不断受到骚扰,男同事们经常当面说一些黄色笑话,甚至有工头在电梯对她强吻。开始她有些难为情,也怕被解雇就没好意思讲出来。但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她向管理层反映情况,却没有引起重视。直到后来,她提起上诉,正式启用“性骚扰”这个词,经过长达11年的上诉,终于胜诉。她获得了将近100万美元的赔偿。
这就是美国的第一例“性骚扰”案件。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性骚扰”首次入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国内,被骚扰的对象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起诉至法庭的案件相对还比较少。在国外,尤其在美国,职场有两大雷区不能逾越。一是歧视,二是性骚扰。一旦有人遭遇性骚扰的举报,公司会立马启动调查程序。如果行为被坐实,公司会立刻开除骚扰者,终止行为。如果员工因为这样的行为被开除,那么就意味着他的职业生涯就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