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大学。组织提供了像教育、研究和学术成果一类的利益。它包括各个不同的公职:学生、校长、教授、图书管理员等。教授被期望完成一系列专门课程的讲授,给成绩和办公室工作。谁期望完成这些工作呢?主要是这个组织的其他成员。然而我们不必把这些问题看得比现实中更有组织。大学董事的细则可能提出主要的希望,它们能被当作法律来实施(尽管很少有机构成员曾经读过它们);机构法典也设立了其他的得到普遍承认的期望;但其他的问题并不那么清楚。教授与学生可能在关于什么是适当的职业行为上看法不同,例如多少个小时的上班时间,教授是否要发油印的讲课大纲,是否应把课程内容写出来。教授们对这些法典的把握一部分出自自己做学生时的观察积累,一部分靠对法典的阅读,还有一部分来自与同行的交流。在一个组织中,人们并不容易发现某些群体的期望是什么;人们或许容易忽视学生的期望,因为学生太多,不容易看出他们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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