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君子于行,义不食也。
君子邂藏而困穷,义当然也。唯义之当然,故安处而无闷,虽不食可也。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
六二以至明之才,得中正而体顺,顺时自处,处之至善也。虽君子自处之善,然当阴暗小人伤明之时,亦不免为其所伤,但君子自处有道,故不能深相伤害,终能违避之尔。足者,所以行也,股在胫足之上,于行之用为不甚切,左又非便用者。手足之用,以右为便,唯蹶张用左,盖右立为本也。夷于左股,谓伤害其行而不甚切也。虽然,亦必自免有道。拯用壮健之马,则获免之速而吉也。君子为阴暗所伤,其自处有道,故其伤不甚;自拯有道,故获免之疾。用拯之道不壮,则被伤深矣,故云马壮则吉也。二以明居阴暗之下,所谓吉者,得免伤害而已,非谓可以有为于斯时也。
《象》曰:六二之吉,顺以则也。
六二之得吉者,以其顺处而有法则也。贝谓中正之道。能顺而得中正,所以处明伤之时而能保其吉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
九三,离之上,明之极也,又处刚而进。上六,坤之上,暗之极也。至明居下而为下之上,至暗在上而处穷极之地,正相敌应,将以明去暗者也。斯义也,其汤、武之事乎!南,在前而明方也;狩,畋而去害之事也。南狩谓前进而除害也。当克获其大首,大首谓暗之魁首上六也。三与上正相应,为至明克至暗之象。不可疾贞,谓诛其元恶。旧染污俗未能遽革,必有其渐,革之遽,则骇惧而不安。故《酒诰》云:“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至于既久,尚曰余风未殄,是渐渍之俗,不可以遽革也,故曰不可疾贞,正之不可急也。上六虽非君位,以其居上而暗之极,故为暗之主,谓之大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