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某项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而采取的措施是否与有关的协定保持一致而存在争议,仍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也就是说,磋商、专家组和上诉程序均可以在这种争议中使用。设立专家组时尽量使用原来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在90天内就此作出裁决。如果专家组在此期限内不能完成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以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实践中,专家组审案时,不限于先前程序中所提出的主张、观点和事实。这主要是因为实施裁决的措施案虽与原案有关联,但涉及的却是新的、不同的措施。
DSB应当监督裁决实施情况,任何成员都可以随时提出有关实施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在确定了执行合理期限6个月后,DSB应将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一直保留在会议议程上,直到问题最后解决。在DSB每次会议召开前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裁决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发展中国家
DSU对发展中国家对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DSU第21条第2、7、8款。
2. Particular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matters affecting the interests of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with respect to measures which have been subject to dispute settl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