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印刷物专律》虽然含有明确的压制、控制舆论出版的意图,但是,比之于《大清报律》的随意比附、任意轻重,在禁止条文、量刑等方面增大了透明性、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资产阶级新闻出版自由,为中国近代出版业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有序的法律环境。
报刊业的蓬勃发展,促使清政府在1907年专门制定了《大清报律》(1911年1月改称《钦定报律》),增加“提前送审”和“记载不实的惩罚”这两个明显加强对新闻舆论钳制的规定。但是在图书出版这一领域,一直沿用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直到1914年袁世凯北洋政府《出版法》出台。
应当指出,尽管晚清政府在出版法上竭尽全力,然而受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制约,身处矛盾和两难中的它,并不能在实践中充分、有效地贯彻上述法规。尤其是在上海,外国人“租界”的存在,为一批国人出版发行机构、书局、报馆提供了“庇护所”,使得清末的图书报刊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较为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