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目的性解释
在德国,通过对基本法的目的解释可以获得相关答案。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变化,基本权利的作用自从宪法诞生以来经历了多次延伸与扩展。基本权利最初始的功能是防御权(Abwehrrechte)功能。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典型行为包括立法者没有依照基本权利的价值立法,行政权没有依法行政以及法官没有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此时,公民可以通过宪法诉愿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之后,基本权利从单纯的防御权功能扩展到某些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Institutsgarantien),分享权和给付权(Teilhabe-und Leistungsrechte),请求权依据(Anspruchsgrundlagen)等。[13]进入20世纪,基本权利又成为了“客观价值秩序”的基础。基本权利的效力开始适用于整个法律关系,调整整个法律秩序。[14]由此可见,基本权利功能是按照社会需要不断进行扩展的,基本权利理论是随之不断发展的。尤其是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础这一功能为认可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提供了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