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制度化通常是为某个目的服务的。制度具有我们所谓社会功能。如果没有交通管制规则,公路上将是一片混乱。没有人希望如此。参与每一个人都关心的实践,因此就被假定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即每一个体参与且会给其带来一定好处的利益。这种好处可以看作与实践,即拥有它的观念内在地相联系的“奖励”。因此,遵守规定模式的原因,在整体上就不是规范压力的影响,而仅仅是对于规则的接受,这就是与行为的制度化本质上相联系的一个进一步的特征。当规则以这种方式发生作用时,它们对所讨论的社会成员也被说成是内在化的。规范压力越经常地决定行为,社会感受到的强制性力量就越强,个体当事人在某种主观意义上就越少“自由”。但是,内在化也是一种自由的丧失。因为它意味着允许外部给予的刺激决定人们的行为。社会批评家指向的正是这两种形式的不自由。他们对内在化事实提出疑问,例如,唤起和使得人们对如下问题作出反应:各种各样的制度和实践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它们是否只是被用来把利益与比如说某个统治阶级的成员连在一起,而根本不是与“公众”连在一起。于是,他们的批评有助于增加社会所感受到的规范压力。社会变得越有强制力,它的制度也就变得越不管用,由此就为制度的变化准备好了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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