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看第五编第十七章。
[4]所谓《军事协定》:(一)为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驻日公使和日外务部交换的《共同防敌公文》。(二)为是年五月十六日,两国陆军委员所订《共同防敌协约》。(三)为是年五月十九日,两国海军委员所订《海军共同防敌协约》,后至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由外交部和日本大使互换照会废止。
[5]会设于海参崴,会长用俄人充之。
[6]谢米诺夫,Semiounoff。卡尔米哥夫,Kalmykoff。
[7]《欧战和约》,英、意、法、日等国,均旋即批准。惟美国法律,和约须得上院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批准。后来美国上院,对于《和约》,共提出保留案十四起。声明此项保留案,须得五强国中三国的承认和保证,作为原约的附件,和原约有同等效力,方可批准施行。山东问题,亦是其中之一。
[8]后来议定其数,为日金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