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首次对民办学校教师提出相关要求:“社会力量办学聘请在职人员作兼职教师或兼职行政工作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批准,并与受聘人所在单位及受聘人签订聘约或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同时也为促进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在落实上述规定时,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给予了更为明确的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将要有适应教学需要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专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为基本条件之一,且规定任课教师主要从已退离休的干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在职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适量兼课,在职大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兼课要适当控制,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方可外出兼课,每周兼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课时。对那些在校内不顾教学质量,不服从安排,私自外出兼课的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兼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担任办学和教学的工作人员,由办学单位按政策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二)快速发展期(1993—2002年):引导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