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为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损害广告发布管理秩序, 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上述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包括责令其停止广告发布业务、责令其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同时,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其违法所得。2?? 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