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一般意义上,“诗”往往表现为主体感情、感性或意欲的抒发或表达,如《诗经》中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唐诗宋词中的“春花秋月”等审美经验,“诗”的这一功能也被追溯到《尚书》所言的“诗言志”之说。应该说,所谓“诗言志”中的“志”并非仅局限于主体的感性、感情之维,因为“志”与“心”具有相同的内涵,其在“可道”世界中指向经验对象的认识之维与感情、感性之维,一般前者被称之为“理”或“性”,后者则表现为“情”或“感”。事实上,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理”或“性”、“情”或“感”在根本上具有统一性。比如,荀子认为:
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37]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性”与“心”是同一层次上的存在(所谓“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性”是指在“心”的认识之维中存在的实质或规则。但是,“性”或“心”在具有对经验对象的认识属性的同时,无疑还具有“好、恶、喜、怒、哀、乐”等感情、感性的“情”的属性。从根本上看,“性”主要表现为“耳目有受”、“内外之合”的知性、认识之维,而“情”则表现出“好、恶、喜、怒、哀、乐”等感情、感性之维,前者与认知的真实性、实在性相联系,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情感性、价值性。但是,从人的主体性的具体存在而言,“性”的真实性、实在性与价值性、情感性并非彼此悬隔,而是具有内在的统一性[38],以上荀子揭示的“情”具有随“性”而出的特征,也正好说明了“理”或“性”、“情”或“感”在根本上具有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