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想要强调的是:首先,正如康德在他的命题中所正确而尖锐地强调过的那样(也是我们在此强调的),没有什么价值哲学理论(比如在伦理学或美学中的价值)能够预设善,更没有价值哲学理论能够预设物。但是,如果确实有可能按照其秩序找到一系列非形式的价值,而这一系列的非形式的价值完全独立于善的世界及其变化形式,并且是这种善的世界的先验存在,那么,价值的哲学理论将会变得清晰。从上述的第一个康德的伟大洞见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出下面的结论:关于非形式的(和非审美的)的价值,它们的本质内容以及等级秩序都不是独立于经验(就这个结论本身而言)的。并且,在道德(和审美)价值中,只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排除所有作为非形式特性的价值)才是明显错误的。这样,价值的哲学理论就变得更加清楚了。
第二节 价值善和恶与其他价值和善之间的联系
康德曾尝试将价值词——善和恶的意义——还原成应当的内容(即,理想的应当:“它应当是”,或祈使语气的应当:“你应该”),也曾尝试表明:没有应当就不可能有善或恶。不仅如此,他还尝试将这些价值还原成行动(或意愿)的合法性,或者更确切地说,还原成行动与律令(或者是“正确的”东西)的符合。[14]关于康德的上述三种尝试的谬误,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讨论。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是,确定价值善和恶对于其他价值的特殊本质,以及确定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