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神学大全》,第1卷,30,ad4。
[8]参见《神学大全》,第1卷,42,5。
[9]在前文39~40页详细论述过的正式的社会意义上的。
[10]在这一意义上——因为确实存在自然秩序的善(例如,像亚里士多德所构想的沉思的生活那样)——与莫提门·阿德勒和沃尔特·费若尔一起,说人的自然,幸福在某些本质的要素上超越了政治的共同善(参见沃尔特·费若尔的《民主制度中的个人和共同善》,见《美国天主教哲学联合会文集》,第20卷,27、28页,1945)是完全正确的。这些超世俗的自然的善——即使在自然秩序中,人类个人也由于它而超越了国家——在政治的共同善自身之内,与某种社会的世俗参与一致而被不完全地和逐渐减小地得到了反映。(当圣徒们增加他们的世俗祖国的道德遗产和荣耀时,他们的超自然美德也是这样的。)但是,就他们本身来说,他们与文明的秩序相联系,并且,更进一步地,甚至更多地与我们称之为心灵(minds)的共同体的秩序相联系。他们被整合进文明的共同善(并且与上帝王国的“精神的”或超自然的秩序相对,它是“世俗的”,但是它的最高的自然价值是“超世俗的”或是绝对的秩序),并且它们直接产生于精神共同体的共同善。然而,文明的共同善和精神的共同体的共同善本身都从属于超自然的共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