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号,对汉冶萍公司的要求二款:(1)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外人开采。
第四号,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中国允准所有沿海港湾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其他方面的广泛要求七款:(1)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2)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3)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地方警察署内聘用日人;(4)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中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5)将武昌至九江、南昌铁路及南昌至杭州、潮州铁路建筑权许与日本;(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7)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