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教师资格标准不明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是该规定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规定不明确,过于概括,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而且缺乏对实践教学能力方面的规定。这就导致一方面,我国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生由于教育实习的时间短,效率低,甚至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非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没有要求进行教育实习,使得大量新入职教师不具备基本的实践教学能力,难以适应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教育质量。这一方面做得较好的是辽宁省,其在辽教发[2003]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其他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均需有与所申请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校不少于20周的教育教学实践”。[18]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但没有规定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体指什么。对于身体有缺陷的教师并未给予说明。有媒体曾经报道某残疾教师在教师岗位上工作了近20年、但由于身患小儿麻痹未能转正的新闻。有相关研究对此作了反思:“我们的教师资格条例,虽然其中有对身体条件的审查,但是这样的审查是否考虑到身体有缺陷的教师,而身体有哪些缺陷的人员不能申请教师资格。”[19]国家中小学心理教育课题组曾对外公布了一项不太乐观的调查结果:SCL-90心理健康量表对2 292名教师的抽样检测结果表明,有51.23%的教师存在心理问题,其中32.18%的教师属于“轻度心理障碍”,16.56%的教师属于“中度心理障碍”,2.49%的教师已出现“心理疾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