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委托人田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前巧报村面积8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2015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确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田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田某某2015年5月25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未答复。2015年9月1日委托人田某某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技术处对涉案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技术处于2018年8月13日将鉴定退回,其意见为:“我处收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田某某到场参与摇号但拒不在摇号笔录上签字,经摇号确定评估机构为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我处于5月31日组织评估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因现场房屋已大部分损毁,评估机构要求提供对评估房产的基础评估资料,田某某表示无材料可提供,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也未在我处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评估工作无法开展。故将委托退回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