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需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